海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
200513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海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Hainan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为 HSIAM
第二条  本会为海南省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海南省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第一届常设机构在琼州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研究所(注意:本校已下文批准从20059月中下旬起本系本所的办公地址在三亚市荔枝沟抱坡路三亚新校区,邮编:572022
E-mail: hnsiam@eyou.com)。
第六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后的章程亦需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 )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 ) 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 ) 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 ) 对海南省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
) 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全国数学建模竞赛海南赛区的活动;
(
) 编辑出版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在本会的业务 ( 行业、学科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管理人员,或在读的数学、信息、计算机、管理等专业研究生;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备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企业家。

( ) 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学校、企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 ) 单位会员的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期间议事或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提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按常务理事会的建议批准设定学会有关机构,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内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在本会学术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外出期间由副理事长临时代理理事长行使本条(一)、(二)、(三)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 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与学会主管单位和全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秘书处建立工作联系;
  (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性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会费;
  (
) 捐赠;
  (
) 政府和科技协会资助;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